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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洗染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意见

发布时间:2009-05-26   浏览:4843

上海洗染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意见

 

一、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,公正、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,依据《合同法》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 ,结合本市洗染业实际情况,制订本意见。

 

二、凡在本市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意见。

 

三、经营者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店堂醒目处,且明示服务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投诉电话等接受消费者监督。

 

四、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衣、物时,应先查明衣、物上的破损、色花、虫蛀、少扣等疵病,并将洗涤加工后产生的后果与消费者事先讲明,且在取衣凭证上注明,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持衣服原样,并在二天之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,否则,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。消费者取衣时,应当场检验加工的质量,发现漏检质量问题,可保持原标签凭证,在二天之内向经营者提出。

 

五、经营者采用的洗涤方式,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,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。

 

六、衣裤其领、袖、裆、臀等部位严重磨损及虫蛀脱绒的,经洗烫加工后破裂者,经营者可以免费给予修补,一般不予赔偿。

 

七、衣物上的污渍,经营者应在取衣凭证上注明,对于洗涤后出现隐迹显露,而在取衣凭证上事先没有注明,应退还洗衣费的50%。

 

八、凡属衣、物面料,制衣等衣、物本身质量问题,以及洗涤标识错误而造成衣、物洗涤后出现缩水、脱线、退色、镶拼衣服串色、搭色、粘合衬起泡等现象,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向责任方索赔提供便利。

 

九、消费者送洗衣物逾期不取的,超过取衣期30天,每件衣物每天加收0.5元保管费,经营者逾期不交的,亦应按每天每件0.5元给消费者作为赔偿。

 

十、经营者无干洗设备或利用假冒伪劣设备干洗,以水洗冒充干洗等欺诈行为的,应当向消费者支付洗衣费两倍的违约金。如发生洗涤事故,应按衣、物原价赔偿。

 

十一、对于消费者持价值2000元以上的高档衣、物,意愿精洗服务的,经营者要提供高档衣物精洗服务合同示范文本,双方签订合同,未签订高档衣物精洗服务合同的按普通衣物洗涤、处理。

 

十二、经营者由于管理不善,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衣、物损伤、损坏、遗失及其他事故应当负责理赔,具体赔偿方法如下:

 

1、衣、物局部损伤,不影响正常穿、用,经营者应以修补为主,退还洗衣费并根据修补的情况给予洗衣费1至10倍赔偿。(皮衣清洗除外)

 

2、衣、物损坏、丧失穿、用功能及遗失应退还洗衣费并根据购衣原始凭证所标注的时间、价格实行折价赔偿,年折旧率为20%(不足一年按一年计),逐年递增,折旧率高不超过70%。不能出示购衣原始凭证的给予高价不超过洗衣费20倍赔偿。不应超过衣物原价,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。(皮衣清洗除外)

 

3、签订《高档衣物精洗服务合同》的衣、物损伤、损坏、遗失均按合同约定赔偿,没有签订《高档衣物精洗服务合同》的按普通衣物洗涤、赔偿处理,高赔偿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。

 

4、套装原则上以件计算,衣、裤比例为6:4。

 

5、因经营者的责任使衣物附件或饰品损坏、丢失,不影响正常穿着的,应作单项配置或赔偿,高不超过洗衣费3倍的赔偿。

 

十三、在洗涤服务中发生的难以认定的争议问题,可与消费者约定,送有关部门鉴定,鉴定费由经营者先行垫付,终由责任方承担。

 

十四、对发生洗染消费争议的经营者应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,也可以通过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、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,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。

 

十五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

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

 

二○○八年六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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